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,形成具有成都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,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。成都市档案馆依据相关规定,重新修订了《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
修订的《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(试行)》共有十二条,从适用范围、工作原则、档案门类载体、保管期限、收集范围、收集要求、接收时间、接收程序、提前或推迟进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标准和具体要求。从内容上加以调整和完善,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收集的范围,接收进馆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移交时间,要求进馆纸质档案、音像档案、实物档案必须有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档案数字化副本,并随档案实体一并移交。《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中针对各移交单位电子档案(数字化副本)的技术标准,制定了《成都市电子档案数据(数字化副本)接收要求》。
(文:刘光艳)